「澳門首家線上賭場上線啦!」
賭博罪的刑責規定,可簡單區分為針對賭客的刑法第266條規定及針對賭場的刑法第268條規定,J編今天主要分享針對賭客的修正部分。
刑法修正前,針對賭客的刑事責任,依(舊)刑法第266條規定,必須要符合於「公共場所」或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」賭博財物,才會成立該罪,最高可以處3萬元罰金。
至於在「非公開場所」或「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」,則是以社維法第84條規定處理,最高處9千元行政罰鍰,不成立刑責。
那麼問題來了,依當時刑法規定,在網路上下注賭博,算不算是在「公開場所」或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」呢?
最高法院實務見解*認為「不是」,原因是網路賭博具有封閉性、私密性(自己下注不會有其他人知道),不像實體賭博具有公開性,也因此在修法前,有關賭客的網路賭博行為,下級法院多數判決無罪,網路賭博行為僅得以社維法規定處以罰鍰。
依照罪刑法定主義,如欲以刑法究責,必須透過修法解決,因此促成本次刑法修正。去年110年12月28日,立法院三讀通過針對網路賭博罪的刑法修正案,並已於今年1月12日修正公布。
本次修正除了將(新)刑法第266條規定的罰金提升至5萬元,並且新增第2項規定,以「電信設備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賭博財物者,亦同。」,也就是說自此之後,網路賭博均得以刑法究責,並且最高罰5萬元罰金。
各位小資族想存錢實在不可不慎(?。
*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